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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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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10 條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