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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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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濕地標章許可使用、延長使用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二、變更標章證書申請人名稱或地址、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或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32 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