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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其執行業務機構名稱,且其所屬機構負責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連續違反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