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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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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59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
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並供下列附屬使用
: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