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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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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N
第 59 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響校內師生使用。
公立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特種基金辦理。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7 條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