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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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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第 57 條
除實施夜間緊急搜救任務、緊急醫療包機任務、機場航線訓練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航空器不得於夜間飛航時作目視飛航。
前項實施夜間目視飛航航空器應具儀器飛航能力,並按目視飛航之規定實施。
實施夜間目視飛航,其天氣標準應依本規則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飛航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
EN
第 55 條
目視飛航之航空器,除特種目視飛航外,應保持等於或大於附表一規定之與雲距離及能見度。
第 56 條
除第六十四條規定外,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於下列情況時不得在 B 類、C類、D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內起飛或降落,或進入前述空域:
一、機場雲幕高低於一千五百呎。
二、地面能見度低於五公里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