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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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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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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第 54-3 條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74-1 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