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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
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四、年度決算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第三十四條所定最低比率時,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將事業盈餘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而為投資。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五條規定而為投資。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信用部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理方式;或於年度決算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未低於第三十四條所定最低比率時,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或提撥不足。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