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前二條規定所為之測試,經審查符合規格者,應作成核准之決定;不符合規格者,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程序,作成拒收或待判定之決定。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品質管制實驗室準用第二章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第三章廠房及設施、第四章設備、第十一章委託、受託作業及第十六章文件化之規定。
前項實驗室應就化粧品原物料及成品,予以抽樣及測試。實驗室為抽樣、測試或其他活動時,應實施必要相關管制,確保原物料符合允收基準後,始得使用;成品符合允收基準後,始得裝運。
前條第二項抽樣及測試,應使用明確、適當且可行之試驗方法。
前條第二項允收基準,由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原料、包裝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種類、特性定之。
品質管制實驗室審查認不符合規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權責人員審查,並為適當之調查;非具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行測試。
二、依前款調查,經認定有無偏差後,作出前條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