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6 19:36
:::

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執行至當日八時前釋放者,應取具被處罰人之同意書備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