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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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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2 條
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執行至當日八時前釋放者,應取具被處罰人之同意書備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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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