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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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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2 條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廢
34 年上字第 5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失蹤人之財產未經該失蹤人置有管理人者,由其配偶管理,無配偶者由其 最近親屬管理,管理人得以失蹤人之名義代為起訴及其他一切訴訟行為。
2.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2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用商號名義提起訴訟,而自為訴訟代理人,本為法之所許。
3.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9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廟產涉訟,管理寺廟之住持,固有代理寺廟為訴訟之權能,無住持時, 由該寺廟之其他僧道代為訴訟,亦非法所不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