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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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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EN
第 51 條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52 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