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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應考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情事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代理人。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不得同時受任於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具備本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經紀人至少一人,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登錄保險業務員人數,由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經紀人。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不得同時受任於其他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具備本規則所定公證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加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每一公證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