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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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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 5 條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