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6 07:41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意見後派員至
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