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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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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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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評估調查人員依前條第二項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
前項課程時數之計算,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一項課程之主辦單位應於辦理前,檢附下列文件,並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時數:
一、申請表。
二、課程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課程之主辦單位應於課程辦畢後,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出席紀錄。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第 4 條
符合前條登記資格者,自取得合格證書之次日起三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表。
二、合格證書影本。
三、執業技師執照影本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登記之有效期間為四年,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三個月起至期滿後三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
一、申請表。
二、課程時數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