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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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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設立,指固定污染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者。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88 條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