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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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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4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