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6 06: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工福利金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EN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