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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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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投保農會申請續保: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出租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前項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第 2 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於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並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參加農保(以下簡稱續保):
一、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資格條件加保。
二、以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所定農會自耕農會員資格加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