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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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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 5 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署應駁回其申請: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而無法補正。
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得補正,經漁業署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補正。
三、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
第 4 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