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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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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5 條
公司於前條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
行業標準分類屬於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農委會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
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