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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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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EN
第 5 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