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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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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EN
第 5 條
非領有聽力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聽力師之名稱。
聽力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0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