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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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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5 條
前條之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