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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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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 5 條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
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
經前項審查、評鑑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擇優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認證業務。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第 4 條
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合法設立之公益法人。
二、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