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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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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5 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
第 4 條
申請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評價人員之登錄:申請人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五案以上,且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二、申請評價機構之登錄;申請機構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十案以上,且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