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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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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5 條
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訂定租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
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時,其內容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租購資格。
五、申請租購程序。
六、租金或售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租售條件或應行公布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