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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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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礦場安全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 EN
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