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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筆錄經向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而無異議者,無庸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其有異議者,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應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無理由,必要時,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或僅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之事由。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