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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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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5 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第 4 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以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為原則另行檢討,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史蹟、文化景觀之主題及其地景性、場域性、事件性等價值之分析。
二、既有建造物或設施再利用適宜性之分析。
三、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四、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五、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六、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