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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董事會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監督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在董事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相關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董事、監事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命其迴避。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處置之準則,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