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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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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之調查、處理,應組成校長事件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均由主管機關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組成如下: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同級或全國校長協會代表。
三、同級或全國教師會代表。
四、同級或全國家長團體代表。
五、私立學校代表。但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無私立學校者,得不予聘任。
六、法律或教育專家學者。
校長事件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為機關、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公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四、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款性別事件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五、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三款非性別事件之規定: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公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得予停聘、應即解聘情形,而學校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經判決確定有罪: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之非性別事件,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之不適任情形,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而學校法人未辦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