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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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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二、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程序。
三、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電腦系統連線之軟、硬體設備。
四、健全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核保通報、再保險、準備金提存等之風險控管機制。
五、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
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