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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辦法及擬辦理各項拍賣作業流程。
三、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之設置及組成。
四、不動產資料庫之建置。
五、內部管理及會計控制制度。
六、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八、計費標準。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二、公司章程。章程應記載董事九人以上、監察人三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由具法律、會計、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擔任,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三、股東或發起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或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後仍達新臺幣十億元並經會計師簽證,或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證明。
七、業務章則。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