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7 10: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5 條
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4 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