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1:23
:::

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前條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為協助受影響業者紓困,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其措施如下:
一、薪資補貼:依受影響業者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時點,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營運資金補貼:依受影響業者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
受影響業者於前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受影響業者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