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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獎勵主體對於第三條所定獎勵條件之審查,應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投入基礎科學研究,大幅提升國內國防產業科技水準,著有實績。
二、長期投入國防產業,並促進推動國際合作研發,著有實績。
三、研發或引進關鍵技術或特殊製造工法,有利大幅縮短製程,顯著提升列管軍品產能。
四、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國內國防產業就業人口顯著增加。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
獎勵主體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訂定獎勵措施:
一、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
二、對國防事務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