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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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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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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 5 條
申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應檢具前條書面證明,依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訓練單位提出折減之申請。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第 4 條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