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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
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役期間死亡軍官、士官之遺族者
,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助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遺族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