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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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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EN
第 5 條
聯合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但第三條情形,以收受檢舉機關之收受時間為準。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收受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收文日之次日起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