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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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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級;晉至一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等。

警察獎章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
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
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
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五、緝獲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響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
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
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
十、盡瘁職務,足資矜式。
十一、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