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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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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 5 條
本府設四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
第 2 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