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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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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 5 條
舉發人依第三條規定向本會進行舉發,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而應發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分別舉發同一事項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判斷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事項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其餘舉發人提供之事證,對於不當財產之追回有重要幫助者,得由本會酌給獎金。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舉發,應以書面為之,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下列資料予本會:
一、舉發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受舉發對象之名稱、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事證。
前項書面,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