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法官評核,應於該案(事)件終結時寄送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予前條第一項之人,由其填寫後彌封寄回,或於司法院所設特定網頁內線上填寫回傳之。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評核之項目如下:
一、問案態度。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三、裁判品質。
四、敬業精神。
五、總體評價。
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性質及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填寫人之類型,調整評核項目並設計具體問題。
第一項之配分及法官評核之統計方式,由司法院依業務需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