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5 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