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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