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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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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審定事宜。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第 90 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審定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