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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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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