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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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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6 條
學校於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處理後,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第 45 條
學校作成解聘以外之終局處理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另協助行為人接受學校或主管機關開設之三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其他適當課程。
前項規定協助安排之事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學者專家、律師或其他具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為之。
第一項協助安排之事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實施方式及執行期間,並通知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