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2 07: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營造業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第 46 條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64 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